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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曾奖章、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廖**担任记录。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及其双方委托代理人汪*、贺上升、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受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2人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大约一个月后原告在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并住院接受手续,被告在此期间,责问原告以后不能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出院当即决定离家外出,自此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2014年1月6日被告与原告父母在双方村干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原告家补偿被告婚约财产损失4万元,并且被告出具了书面收条,同意原、被告今后办理离婚手续。现在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两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于201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3月1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大约一个月后原告在医院诊断为子宫肌瘤并住院接受手续,被告在此期间,责问原告以后不能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原告出院当即决定离家外出,自此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2014年1月6日被告与原告父母在双方村干部的主持下调解,由原告家补偿被告婚约财产损失4万元,并且被告出具了书面收条,同意原、被告今后办理离婚手续。结婚时原告置办了如下嫁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DVD一台,高、矮组合柜各一套,席梦思床一张,方桌一张。婚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婚生小孩。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自愿离婚;2、原告李*某自愿将全部嫁妆留给被告所有,并退还被告李*甲彩礼20000元,此款当庭兑现,双方另无争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原告李*某的嫁妆归被告李*甲所有,并退还被告李*甲彩礼20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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