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