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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