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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