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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小孩,由于双方彼此性格差异,经常吵架相骂,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请人民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孩由原告抚养,二女儿和儿子由被告抚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离婚协议书2份,拟证明原、被告就离婚曾进行过协商。

被告辩称

被告张*乙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应视为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根据采信的证据材料和原、被告陈述,本院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2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日生育长女张**,2008年11月2日生育次女张**,2010年7月29日生育男孩张*戊,婚后原、被告夫妻因双方个性差异,时有争吵,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14年6月双方开始了分居,故酿成了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三小孩,本应是一幸福家庭,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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