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李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4724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324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552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506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区某某与谢*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533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G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