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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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