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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某某与谢*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533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区*诉被告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本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区*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欠缺感情基础,加上被告长期在外地工作,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已二年多未见,且婚后第三年被告还与第三者有婚外情,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的结果。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谢*无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区*与谢*年月日结婚,2013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为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提交了短信记录与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鉴于原被告分居已两年有余,且被告下落不明,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区*与被告谢*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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