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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陆*诉称:原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于2000年?11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02年?6?月??13日生下儿子陈*乙。?婚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可。2011年后被告不知为何总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这几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陈*乙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并且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及分红,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虽不知道被告现月收入多少,但现在广州的物价水平高,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多,因而被告应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150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名下的财产、债权及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3、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1500元(不包含重大花费部分),直至到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若**发生重大事故及考上大学,被告需承担重大事故所需费用及教育费用的一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结婚证、出生证、计划服务证、户口簿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母亲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西坊西苑九巷2号,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陈*乙。之后,被告因经营生意,开始在外留宿,后生意倒闭,被告于五年前离家出走。

另查,被告户籍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西坊西苑三巷8号,本院在该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后公告送达起诉材料。

庭审中,原告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法院处理。因婚生子陈*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孩子陈*乙归其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在婚姻后期,被告未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年离家外出,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外出五年,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支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故原告主张孩子归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应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陆*与被告陈*甲离婚;

二、婚生子陈*由原告陆*携带抚养,被告陈*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五日前向原告陆*支付婚生子陈**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婚生子陈**年满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陆*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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