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被告常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并在客厅安装监控摄像头,且背着原告做了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周*与孙*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孙*乙,2015年3月分房生活,2015年8月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显示离婚后孙*乙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1500元)。另**甲曾在房屋客厅安装监控设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房生活、签订离婚协议及被告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等事实,可以证实双方信任基础早已不存、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而小孩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双方已有离婚协议明确,本院予以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周*与孙*甲离婚。

二、离婚后,孙**由周*携带抚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孙*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孙**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