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黄*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黄*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本院冻结了被告黄*乙在中国建**件园支行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0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实际冻结53112.10元)。现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黄*乙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