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周**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梁**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梁**每周可探视儿子梁**一次,周*应予以协助,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因周*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其须配合梁**探视儿子的义务,梁**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探视权,本案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梁**与周*,在本案与(2015)穗云*执字第4243号案中互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均不愿意主动履行,并均同意两个案件暂时都不作处理。现本案的申请人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穗云法执字第5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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