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区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区某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区*诉称,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也多次离家不归,2015年3月15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6号406房。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区*与梁*登记结婚;区*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本院出具(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区*撤诉。

诉讼中,原被告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一套房产即广州市荔湾区***,但对房屋价格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经摇珠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鹏信**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后该司出具鹏信房估字(2015)第GZD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费5400元),显示涉案房产价值900100元;原告表示愿意要房屋所有权并补偿被告。另被告先后两次拒绝在笔录中签名且拒绝将结婚证交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涉案房产归属原告所有,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而原告应补偿被告一半的价款、被告则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另对被告拒签笔录、拒不交出结婚证的藐视法庭行为,本院在此对被告予以严肃的批评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区*与被告梁*离婚。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广州市荔湾区***所有权归原告区*所有;原告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偿450050元给被告梁*、被告梁*自收到上述补偿款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区*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本案受理费1800元、评估费5400元合计72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区*、梁*各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