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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双方一个和好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罗*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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