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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7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2015年7月30日二次开庭,被告李*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胡**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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