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莫*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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