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宁*,被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甲诉称:原、被告2003年春节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判决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儿子出生后,原告父母过来广州帮忙照顾小孩开始,被告因与原告父母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家庭出现矛盾时,被告经常大发脾气,又吵又闹,搞得家庭气氛十分紧张。被告不孝顺、不尊敬原告父母,多次与原告父母吵架,威胁将原告父母赶出家门,还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辱骂老人,令原告十分气愤,多次与被告发生争吵。日积月累,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要原因是被告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特别是感情上多次出轨,具体事实如下:被告在暨**学读夜大本科期间,原告发现其用电子邮件给英语老师写系列情书。原告无法接受妻子感情的背叛,严重影响到原告对被告的信任和夫妻感情。但为了孩子有完整的家庭,原告最终原谅了被告。但被告不懂珍惜,依旧我行我素。在读完夜大找到工作后一段时间,原告晚上基本上都是10点左右才回家,说是加班,回到家后什么家务事也不管,小孩也不照顾,就看手机。甚至有一次深夜才回家而且不接原告电话,后来得知被告是与其夜大同学吃饭看电影。由此双方大吵一场,继而冷战了几个月。2014年被告辞去工作,想在家做网店生意。在这段时间,原告发现被告整天把精力用在手机跟别人聊天上,疏于照顾孩子。后来原告发现,被告是在跟别的男人谈情说爱,已经到了要去深圳酒店开房的地步。被告多次的背叛,让原告身心疲惫,对被告彻底没有了感情。被告因为娘家经济较好,对生活品质要求较高,对原告不能提供优质生活环境颇有意见,也多次表示对原告已经完全没有感情,同意离婚。双方的性格不合,人生观和价值观差异很大,发生矛盾时互不相让,互相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勉强维持只会徒增彼此痛苦。婚生儿子黄*乙现年9岁,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原告及父母携带照顾。自今年年初原、被告分居后,孩子与原告及父母一同搬出生活至今,被告偶有携带。原告工作及收入稳定,无不良嗜好,为人正直,家庭责任感强,父母也都明确表示愿意帮助原告携带抚养儿子。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的夫妻共有财产,现由被告居住使用。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黄*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儿子满十八岁为止;3、判决依法分割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房的夫妻共同财产;4、判决原、被告分担本案的受理费、评估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陆*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深厚,家庭生活美满和谐,尽管因家庭琐事有些小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完全有挽回的可能,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被告与原告于2003年春节经双方亲戚介绍认识,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时被告在珠海工作,原告在广州工作,两人经常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沟通交流,每月两人都会至少见一次面。2005年1月,被告决定辞去原来的工作来广州与原告团聚。经过长达两年的深入了解,年月日两人在广州市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婚后,两人感情和睦,互相关心,很少因为夫妻之间意见不一致而起争执。被告为了能给原告孕育一个健康可爱的孩子,宁愿牺牲自己的事业也要辞职照顾家庭。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多是因为原告母亲挑拨离间而引发。原告母亲不断灌输原告大男子主义思想,坚决不让原告分担家务,对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多加干涉。由于原告是一个孝顺的人,每次碰到婆媳矛盾时,总是不分青红皂白的维护自己母亲。所有家庭矛盾皆因为原告母亲的一再介入、挑拨而让被告心力交瘁、内心忧郁。对于被告在婚姻生活中的精神状态,原告置之不理,夫妻两人很少主动沟通解决。对于婚姻的压抑,被告需要倾诉的对象,恰巧在与老师讨论毕业论文时,顺便通过邮件来舒缓,但这种书信往来在被告完成毕业论文后就断绝了。被告将来往的书信保存下来放在电脑桌面上,故意让原告看到,希望原告重视被告的存在。不料原告看到后却对被告暴力相向。尽管原告的施暴行为致使被告身上多处受伤,但被告最终还是选择原谅原告。二、如果原告坚持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一定要离婚,被告认为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首先,孩子自出生之日起至5岁前,基本都是被告全职抚养。孩子所有的生活起居都是被告主要负责。现在孩子的功课辅导、学习计划都是被告一手安排。而原告在家庭生活中很大男子主义,认为抚育孩子是被告应尽的义务,很少帮忙。其次,原告及其父母身患乙肝病,如果孩子跟随其一起生活,很容易感染乙肝病毒,不利于孩子的身体健康。再次,被告事业已起步,目前有一家淘宝店、一家微店和两个合作的分销平台,加上被告家庭企业的支持,被告的生意会越来越好,被告完全有能力照顾好孩子的生活。最后,被告与原告的孩子已九岁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孩子的抚养问题时应听取孩子的意愿。三、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希望按照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与原告结婚两个多月后,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当时的实际出资情况是被告父母拿出多年积蓄出资47万元赠与女儿,原告及其父母出资12.5万元,房屋登记在被告与原告名下。若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希望按照购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原告在广**团担任高级统计师,每月单位会按比例为原告缴纳公积金,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深厚,并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冲突,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破裂达到离婚的程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春节经双方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乙。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处理不当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以被告感情多次出轨,疏于照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否认感情出轨情况并称原告所述不实,表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自主登记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在孩子出生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睦问题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感情出轨等问题发生矛盾,对此双方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没有注意夫妻感情的继续培养,更没有意识到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用心经营,遇到矛盾没有秉承相互包容谅解的态度,才导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综合双方的意见分析,双方婚姻持续多年,争执问题多为生活琐事,婆媳关系不融洽,相互猜忌等,双方没有较大矛盾,因此以双方的婚姻基础来看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摒除离念,更多关心对方和家庭,做到多包容、多信任,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并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感情出轨的证据欠缺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日子里能坦诚相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和好如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黄*甲与被告陆*离婚;

二、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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