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黄**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陈*诉被告黄*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的(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黄**由原告陈*携带抚养,被告黄*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黄**满18周岁止。2014年10月13日,陈*以黄*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元,执行费为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多次致电申请人陈*,均无人接听,故无法当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2015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陈*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被执行人黄*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陈*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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