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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