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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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