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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