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给予被告王*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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