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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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