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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