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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722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甲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袁**。婚后被告没有拿过钱回家,家庭经济都由我一人承担,且被告对我父母不尊重。现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婚后我与原告感情很好,女儿的学费、补习费,及家里请保姆的费用均由我支付,另外,我对原告的父母很尊重,原告母亲病了我都有带她去看。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袁**。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双方缺乏沟通从而产生矛盾,继而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双方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积极维护好双方的婚姻关系,故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袁**与被告廖*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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