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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广州**件中心于2015年8月19日出具的人员信息查询表显示,上诉人在2011年3月28日起至被上诉人起诉时在本市的居住地址为本市增槎路522号,连续居住的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该地址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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