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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将会出现不公正判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以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将会出现不公正判决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广州**民法院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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