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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麦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759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诉被告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在6个月内另行起诉。经审查,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属于撤诉后不足6个月再次起诉离婚,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七)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等同金额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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