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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1552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品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在看守所服刑,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8月因同事关系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以我的名义到处借钱,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故我要求离婚。本案受理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被刑事拘留期间,原告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并导致怀孕,故我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因同事关系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从而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于2015年3月29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在被告刑事拘留期间,原告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并导致怀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遇事不能有效沟通,导致影响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在刑事拘留期间原告与其他男人发生关系并导致怀孕,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承担受理费是可以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与被告廖*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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