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田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3)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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