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某某与彭*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彭*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没有共同语言。2015年9月,原告实在不堪忍受被告威胁,自己每时每刻都生活在恐惧中,迫于无奈,只好躲避被告,与被告分居。综上,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原告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小孩的抚养权依法判决;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有: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彭*甲辩称,被告为了小孩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为,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9月30日在永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正月14日生育长女彭*乙,2010年冬月12日生育长子彭*丙,2012年腊月19日生育二女彭*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婚初关系较好,并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现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虽然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但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彭*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