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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