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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和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当庭保证以后好好对待原告,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为此,原告黄*甲当庭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甲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甲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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