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以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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