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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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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