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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何*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本人陈*与被告何*甲相识于1996年,交往两年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大家经常吵架,何*甲经常打原告。从2011年到现在,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从来没有停止过。被告还长期吸毒,每次吸完毒回来,都会破口大骂,出手打人,总是怀疑原告,长期调查、跟踪原告,控制原告的人生。在这几年时间原告没法正常生活,为此原告还经常电话报警,但是每次都不可以阻止被告的行为。在2013年被告把原告的胸骨打到骨折,长期把原告当犯人一样审问。原告的大女儿何*乙因为被告的恐吓其老师而被迫转学,现在寄宿在亲戚家里。原告一看到被告就害怕,故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两小孩:大女儿何*乙、小女儿何*丙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3、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桥边街富庭雅园北区6街2座2梯401房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甲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2010年我母亲去世时,我和原告有推撞,是因为我听说原告出轨,所以才争吵。2010年我母亲去世有15万元是存入原告银行账号,我要求原告打银行流水清单,原告就起诉离婚。我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但现在已经没有吸毒。如果吸毒,我就不会开店做电器直到现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何*甲1996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二女,大女儿何*乙2002年3月22日出生,小女儿何*丙2007年3月13日在香港出生。原、被告认识之初感情尚好,2010年被告母亲去世后,原、被告因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继而双方开始互不信任,感情恶化,原告于2015年8月与两个女儿搬离住处。被告口头承认其有吸毒史,但已经戒除,且双方感情恶化与此无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实,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两年后结婚,对彼此具有一定的了解。双方婚后生育了两名女儿,可见婚后生活和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2010年后因为经济问题,双方产生矛盾,互不信任,但并未发生过激烈的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被告虽有分居,但仍有两名女儿作为感情的维系,感情并未因此破裂。原告应当加强与被告的沟通,不断联系。被告也应当改进自己的生活习惯,尊重原告,相信原告,遇到分歧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维持。原告要求离婚,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陈*与被告何*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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