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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