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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