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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以给大家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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