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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孔*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与被告孔*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孔*乙,2012年3月28日生育孔*丙。因被告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对家庭漠不关心,导致夫妻经常争吵。由于赌博,被告欠下许多银行信用卡债务。后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地借高利贷参与赌博,导致高利贷上门逼债,给原告和家人造成极大的困扰。原告父亲为挽回原告婚姻家庭,从微薄收入中挤出20000元替被告偿还了部分债务,以期被告悔改。但被告仍未悔悟,继续常年四处躲债,甚至搬到原告父母家中逃避,终将家庭拖入了完全破裂的境地。原告认为,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家庭的责任,屡次给原告及家庭造成巨大的伤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许离婚。次子年龄尚幼,被告少有尽责,应由原告抚养;长子现由被告父母抚养,抚养权可归被告。故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孔*丙由原告抚养,孔*乙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6000元,判决原告父亲代为偿还的20000元由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孔*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借广发行的钱已经还了,因为结婚后原告没有工作过,家用需要开支,原告又要求买这买那,被告开的信用卡是为了暂时没有工作的时候和有小孩、家里人又不能帮到的时候以防万一。被告没有赌博,原告口口声声称被告赌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说被告逃避债务,这些借款原告也都有份用的。如果真要离婚,被告要求两个儿子均由被告抚养,被告才同意离婚,并且不用原告支付抚养费,也才同意向原告父亲偿还2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叶*与被告孔*甲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孔*乙,2012年3月28日生育孔*丙。近年来被告沉迷赌博,为此多方举债,原告父亲出资20000元替其还债。原告不满被告的作为,双方为此长期争执不下,夫妻关系趋于紧张,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携次子搬回娘家生活,与被告分居。原告因感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遂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然生育了两个子女,但因被告沉溺赌博,双方婚姻关系受到严重伤害,而夫妻感情危机未能化解,愈演愈烈,直到婚姻关系难以为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虽然被告不同意,因已构成法定离婚条件,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由被告支付长子,抚养费各自负担,符合双方利益也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儿子,虽然出于两个儿子不分开的考虑,但没有顾及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原告的亲情需要,本院不予支持。因两个儿子年龄差异造成的抚养费的差异问题,可在待其长子年满18周岁后再视情况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现在支付儿子抚养费差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父亲垫资为被告偿还借款,系因被告赌博引起,非用于婚姻家庭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个人负责偿还。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叶*与被告孔*甲离婚;

二、婚生儿子孔*乙由被告孔*甲携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婚生儿子孔*丙由原告叶*携带抚养并承担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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