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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