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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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