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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