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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甲诉被告李*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14日开庭时,原告李*甲、被告李*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甲诉称,李*甲与李*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丙。由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不和。李*甲身体较差,李*乙作为丈夫并不关心,甚至李*甲住院,李*乙都不理不问。李*乙还曾上锁李*甲经营的店铺,严重影响李*甲的生意。李*甲与李*乙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莘田村三十四巷6号的房产一处,车牌为粤Y长安牌面包车一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由李*甲经营的百货店内的商品。双方对外共同债务有因建房和开店借款24000元,李*乙个人欠外债20000元左右。因此,原告李*甲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2.儿子李*丙归原告李*甲携带抚养,被告李*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读完书;3.原告李*甲经营的百货店货物归原告李*甲所有;4.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共同承担债务24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李*乙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乙辩称,不同意与李*甲离婚,因为双方生育的儿子李*丁。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李*乙与李*甲在肇庆市德庆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李*丙。

另查明,李**、李*乙在庭审时一致确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莘田村三十四巷6号自建房屋一处(未领取房产证),位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永平市场内由李**经营百货店的商品及租金(交至2016年8月30日),车牌号为粤Y的面包车一辆,对案外人李**享有的18000元债权;双方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案外人李**9000元的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甲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各一份以及原、被告的一致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李*甲与李*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十五年,双方婚姻期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合原、被告在诉讼中就双方日常生活琐事的陈述,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李*甲以与被告李*乙缺乏沟通以及李*乙无理上锁百货店等理由起诉离婚,实为生活中之常见矛盾,双方均可尝试交流并在日后生活中改正,另考虑双方的儿子李*丙正处于读书成长关键时期,原告李*甲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欠缺成熟考虑,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23元,由原告李*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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