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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钟*诉被告莫*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朝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开庭时,原告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诉称,莫*甲是钟*的丈夫,因莫*甲对于双方的婚姻不忠诚,与原告钟*的一个关系要好的女性朋友不正当交往两年之久,且不悔改。钟*与莫*甲生育一个女儿莫*乙,现已成年。原告钟*还曾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离婚,其后撤诉。现原告钟*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钟*与被告莫*甲之间的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原告钟*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莫*甲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另外,被告莫*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年月日,钟*与莫*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莫*乙。

另查明,钟*曾于先前在本院起诉过与莫*甲离婚,案号为(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93号,钟*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作出的撤诉裁定于2015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事实有原告钟*提供的《结婚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钟*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钟*与莫*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二十六年,双方婚姻期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钟*以被告莫*甲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为由诉请离婚,但仅有原告钟*本人的陈述,暂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原告钟*在诉讼中亦表现出珍惜夫妻情义之心,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提出离婚的诉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钟*与被告莫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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