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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被告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28日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闪x。因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原告及其父母,甚至经常会发生家庭暴力,后双方感情越来越僵化,原告曾多次想与被告离婚,但经过他人调解及考虑孩子,容忍了被告的行为,希望被告能改过。但被告多次反复后,双方已无法进行沟通,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女儿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与原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现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闪x由原告监护,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女儿尚年幼,马上就要上幼儿园了,希望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有感情基础,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闪x。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2015年12月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家庭和解协议书一份,拟证明因被告对其行使家庭暴力及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在被告家人的调解下于2015年6月7日签订了家庭和解协议书一份,但签订上述协议书后被告未曾悔改,故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对上述家庭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是为挽救与原告的婚姻而签订上述协议书,其确实常常无故与原告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并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

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佛山市禅**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结婚证、闪x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家庭和解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仅凭原告提交的家庭和解协议书及报警回执复印件,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历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至今已达3年,并育有女儿闪x,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与行为,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故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罗*与被告闪*离婚;

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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