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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三友岗86座4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811203439。

被告梁*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2X。

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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