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三友岗86座405房,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5811203439。
被告梁*乙,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2X。
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梁*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