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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甲与何*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甲因与被上诉人何*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蔡*甲与何*在佛山市**芦苞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蔡*乙、蔡*丙和儿某,蔡**于2008年6月20日病逝,蔡*丙于2011年9月8日病故。何*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树分社有存款数十万元。2015年6月25日,蔡*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蔡*甲与何*离婚;2.夫妻在三水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树分社的共同银行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即266200万元归蔡*甲所有;3.女儿蔡*乙赠与给蔡*甲的银行存款及利息合共73600万元归蔡*甲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何*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蔡**与何*的婚姻关系应否解除。蔡**与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以来,风雨共渡40余载,如今双方均年岁已高、身患,本应夫妻二人互帮互助、共享天年;女儿蔡*乙作为双方唯一健在子女,理应照顾、赡养老人,尽量让老人过一个幸福、安祥的晚年,且夫妻二人还有土地征收补偿金数十万元存于银行,养老也有一定经济保障。然而,却因土地补偿金分配问题,引发夫妻互不信任、纠纷不断,导致蔡**将何*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纵观本案,蔡**与何*共同生活四十余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因财产纠纷,导致互不信任,所以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对夫妻共有财产合理进行分配。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蔡**与何*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不准予蔡**与何*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蔡**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甲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年月日,双方在佛山市三水区民政局芦苞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蔡*乙、蔡*丙和儿某,蔡**于2008年6月20日病逝,蔡*丙于2011年9月8日病故。何*以自己的户名在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分社存入定期存款560000元,其中的68000元属于女儿蔡*乙所有(蔡*乙已出嫁并把户口迁出去),其中492000元属于蔡*甲及何*共同财产。这些存款一直被何*弟弟何**控制,蔡*甲担心这些存款被他人侵占,要求了解存款情况被拒绝,虽经独树岗村委会多次调解,何*及其弟弟何**拒不交出存折,也不透露存款的使用情况,蔡*甲向派出所报案也无济于事,蔡*甲患有却无钱治疗。该定期存款的年利率为4.1%,夫妻共有492000元存款现在本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492000元4.1%2年)合计532344元,蔡*甲应分得一半即266172元;蔡*乙的68000元存款本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24日,68000元4.1%2年)合计73576元,蔡*乙表示将该款赠与给蔡*甲。蔡*甲身有得不到照顾和治疗,与何*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蔡*甲与何*离婚;3.判决夫妻共同的银行存款及利息的一半即266172元归蔡*甲所有;4.判决女儿蔡*仪赠与蔡*甲的银行存款及利息73576元归蔡*甲所有;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何*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答辩称:1.何*与蔡**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蔡**之所以提起离婚诉讼,完全是受女儿蔡**的教唆。夫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其中两名子女均已去世,只剩下蔡**一个女儿,2008年奥**项目征地,夫妻二人获得数十万的征地分红款,其中280000元委托女儿买房,女儿居然写了自己的名字,有协议为证,剩余的几十万元是留下作为夫妻二人的养老钱的,谁知女儿还不满足,还想拿其夫妻唯一的养老钱去建房,何*不同意,经多次劝说无效后,女儿居然教唆其父亲离婚,企图将分割的钱用于建房。希望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好好劝说蔡**与蔡**父女。2.如果蔡**坚持离婚分割财产,蔡**可以做出让步,村委会调解后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女儿蔡**拿了夫妻共同财产280000元以及家庭共同财产100000元买房,既然要分割,需要将280000元的一半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即33300元返还给何*,在分割款中扣除。如果蔡**及蔡**同意扣除,则离婚分割财产,如果不同意扣除,何*坚决不同意离婚,而且还要另行起诉,要求分割女儿购置的房产,或者要求女儿退还当时购房的280000元及家庭共同财产100000元。

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蔡**与何*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否解除。在本案中,蔡**与何*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先后生育三个子女,至今已结婚40余载,且双方均年岁已高、身患,夫妻二人本应相互扶养,互帮互助,共享晚年;同时,夫妻二人有土地征收补偿金数十万元存于银行,养老也有一定经济保障,且女儿蔡*乙作为蔡**与何*唯一健在的子女,对蔡**和何*负有照顾、赡养老人的义务,夫妻二人应可享受一个幸福、安*的晚年。然而,蔡**与何*之间却因土地补偿金分配问题而引发矛盾与纠纷,导致夫妻双方在相互信任方面出现问题,最终导致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从本案双方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四十余年等情况以及引发本案的原因看,双方只是因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导致互不信任,进而引发离婚纠纷,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可通过加强沟通以促进相互理解,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说明或进行合理的分配,以消除分歧,增强信任,实现家庭生活和睦,夫妻共享安*的晚年生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不准蔡**与何*离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9元(蔡**已预交),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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