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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周*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矛盾及冲突越来越多,已到了难以调和的地步。原告试图努力改变夫妻间紧张关系,但仍旧无法与被告相处,原告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请求判令: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女儿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三、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粤E小汽车;四、平均承担夫妻共同债务7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1.被告在婚姻中并无大的过错,原告仅以平常的生活琐事为由提出离婚,原告于2015年8月下旬在无告知被告的情况下与女儿搬出在外租房居住;2.双方虽曾协议离婚,但因为财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诉至法院,但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2015年12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在诉讼中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粤E号小汽车登记在被告名下,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拟证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oo房的权属人为原告,上述房产是原告婚前购买并取得产权的个人财产。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房产虽为原告婚前购买,但原告并未在婚前全额支付房款,曾存在购房贷款,被告在婚前向父母取款60000元给原告偿还房贷,婚后被告再给原告10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原、被告于婚后还曾共同向原告姑妈偿还购买上述房屋的借款10000元,故上述房产有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原、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周**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地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经历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至今已达13年,并育有女儿周**,夫妻间已建立起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原、被告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出现问题,但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心态与行为,夫妻感情可以得到改善。原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万*与被告周*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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