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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关*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关*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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