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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冼*诉被告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冼*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小*、被告何*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冼*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婚后勤俭持家,孝敬被告的父母,但被告的母亲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满原告生育了女儿,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并殴打原告。被告对此不予理睬,并在外与其他女子同居,经常夜不归宿,经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被告对女儿毫不理会。被告曾提出离婚但要求原告放弃分割财产。原、被告现已分居多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挽回。女儿年纪尚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出发,女儿应由原告抚养。据此,原告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何*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粤E号小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辩称:原告主张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原、被告感情不和的根源在于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冼*与被告何*甲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何*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自生育女儿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感情不和,原、被告自2015年9月中旬起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开始恋爱,双方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交往后自愿办理了婚姻登记,可见这段婚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而提出离婚请求,从庭审情况来看,双方之间发生矛盾多因家庭琐事所致,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从案情分析,原、被告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因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发生,但这并非根本性矛盾,并不必然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加强沟通,共同面对生活中遇到的困难,以积极的态度维系家庭,相信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双方基于离婚引起的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冼*与被告何*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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