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郭*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2月1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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