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蔡*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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